(2017)鲁1791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史建芳与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万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芳,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万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329号原告:史建芳,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1088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安,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行政经理,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菏泽万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和平路999号。法定代表人:侯美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胜,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建芳与被告菏泽市新苏天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山东菏泽万特电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建芳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1元,减半收取计1285.50元,由原告史建芳负担。审判员 闫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