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03执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猛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朗廷大公馆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猛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朗廷大公馆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3执374-1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猛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玉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朗廷大公馆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媛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猛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朗廷大公馆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回商初字第00056号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我院穷尽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如下:终结(2015)回商初字第00056号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云审判员 张朝民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