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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6)粤5103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与夏鹏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夏鹏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O16)粤5103民初1950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法定代表人:陈泽贤。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奕盛,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文,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鹏成,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利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鹏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利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鹏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欠款450000元,及赔偿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公司,主要办理潮州至全国各地的货物运输业务,在全国各省市有多处合作网点,被告是原告在兰州地区的合作人。根据双方约定,原告将客户的货物运送至兰州后,由被告负责配送至各客户处并向客户收取运费,被告在扣除其应得的部分费用后将原告的运输费付还原告。2014年1月,双方结束合作并对2013年的运输费用进行对账结算,被告应付还原告45万多元。但因被告称其资金紧缺,故与原告协商将欠款尾数减免并分期付还。经原告同意,被告于2014年4月9日立下欠条,确认结欠原告450000元,约定至2016年5月1日还清。但此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夏���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无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来源合法,内容具体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对运输费用进行对账结算后,被告立下欠条认欠原告运费450000元,并作出还款计划,但至今未按照约定时间付还款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继续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可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鹏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费4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9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夏鹏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原告不同意垫付,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建  新人民陪审员 ���吴美虹人民陪审员 李  镇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晓  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