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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喻德福、周新水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德福,周新水,王水和,郑石龙,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

案由

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月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德福,男,1965年12月3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鹰潭市盛世传媒有限公司监事,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4年4月1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邹新华、段街和,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新水,男,1973年12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36062119731213395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西省贵溪市江北村地洲组***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4年l0月1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姜先杰、刘淑英,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水和,男,1971年12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3197112106552,汉族,高中文化,原江西省和艺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江西省玉山县四股桥乡和平村34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4年9月2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鲁鹏、钟孝祥,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石龙,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浙江省江山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5年1月1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国廉,男,1964年12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3503211964122l031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顶社村下社**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4年10月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陶国忠,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4年9月25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燕飞,女,1967年11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67110101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西门街***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14年9月24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5]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水和、郑石龙、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犯串通投标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水和、郑石龙、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喻德福的辩护人段街和、周新水的辩护人刘淑英、王水和的辩护人鲁鹏、钟孝祥到庭参加诉讼。之后因被告人郑石龙经传唤不到案,已裁定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初,鹰潭电视台公开转让该台三年电视广告经营权(2012年4月1日一2015年5月31日),并确定于2012年3月20日以密封报价的竞价方式进行转让。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水和、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郑石龙自己或委托他人陆续报名参与竞价。2012年3月20日上午投标前,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水和、王燕飞、陈国廉、陶国忠、郑石龙在鹰潭市公共资源中心附近的茶楼里商谈竞价事宜,七人商定:通过抓阄方式决定中标人,中标价为1610万元,其他参与竞价的人在竞价时要低于此价,中标人在中标后给其他参与竞价的每人20万元作为补偿。之后,七人在该茶楼进行抓阄,由喻德福抓中成为“中标人”。随即,七人按商定的方式在鹰潭市公共资源中心进行竞价,喻德福顺利中标取得鹰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权。之后,喻德福按事先商定的,通过银行先后将每人20万元分别汇到被告人周新水、王水和、王燕飞、陈国廉、陶国忠、郑石龙提供的账户上。2013年12月16日、18日、23日、25日、2014年1月2日、7日,被告人周新水、喻德福、陈国廉、陶国忠、王水和、王燕飞分别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经侦大队投案;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郑石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七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串通投标的事实。案发后,王水和、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郑石龙分别退缴非法所得20万元,周新水退缴非法所得15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水和、郑石龙、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同时,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陈国廉、陶国忠、王水和、王燕飞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喻德福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陶国忠辩解,事实上招标人利益没有受损失。被告人喻德福的辩护人段街和辩护意见是,对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但喻德福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串通投标罪以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为前提。事实上,本案招标人不仅没有损失,反而还得到利润。被告人周新水、王水和、郑石龙、陈国廉、王燕飞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初,鹰潭电视台公开转让该台三年电视广告经营权(2012年4月1日一2015年5月31日),并确定于2012年3月20日以密封报价的竞价方式进行转让。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水和、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郑石龙自己或委托他人陆续报名参与竞价。2012年3月20日上午投标前,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水和、王燕飞、陈国廉、陶国忠、郑石龙在鹰潭市公共资源中心附近的茶楼里商谈竞价事宜,七人商定:通过抓阄方式决定中标人,中标价为1610万元,其他参与竞价的人在竞价时要低于此价,中标人在中标后给其他参与竞价的每人20万元作为补偿。之后,七人在该茶楼进行抓阄,由喻德福抓中成为“中标人”。随即,七人按商定的方式在鹰潭市公共资源中心进行竞价,喻德福顺利中标取得鹰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权。之后,喻德福按事先商定的,通过银行先后将每人20万元分别汇到被告人周新水、王水和、王燕飞、陈国廉、陶国忠、郑石龙提供的账户上。2013年12月16日、18日、23日、25日、2014年1月2日、7日,被告人周新水、喻德福、陈国廉、陶国忠、王水和、王燕飞分别主动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经侦大队投案;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郑石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七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串通投标的事实。案发后,王水和、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郑石龙分别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20万元,周新水向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15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鹰潭电视台会议纪要、江西省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竞价文件、竞买报名登记表、密封报价单、竞卖记录及竞买成交确认书、工行个人业务凭证,农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明细账、归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材料、鹰潭市公安局现金暂扣清单、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人张某、洪某、郑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水和、郑石龙、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的供述。关于喻德福的辩护人提出的招标人没有因串通投标行为遭受利息损失,未达情节严重的意见。经查,七名被告人事前商定,通过抓阄方式决定中标人,中标价为1610万元,其他参与竟价的人在竞价时要低于此价,中标人在中标后给其他参与竞价的每人20万元作为补偿。本院认为,被告人私下串通,通过给予其他竞标人“补偿”的方式,排斥他人正当竞争,压低标价,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中标项目的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均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水和、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水和、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串通投标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周新水、王水和、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退缴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喻德福、周新水、王水和、陈国廉、陶国忠、王燕飞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德福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周新水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王水和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陈国廉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陶国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王燕飞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剩余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新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腾飞人民陪审员  林云红人民陪审员  张小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