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徐作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徐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349-0。法���代表人叶海明。被执行人徐作明,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行审394号,责令被执行人徐作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罚款7280元。但被执行人徐作明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作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立波天台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2017年月日核稿:2017年月日会签:2017年月日拟办人:2017年月日标题: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