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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民初3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书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349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安立娟,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老米店村13区**号。被申请人:李书君,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原告李书君与被告安立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津0114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安立娟名下的津K×××××号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万元;裁定查封担保人李洪武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2017年4月24日,安立娟已向本院交纳押金1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安立娟已向本院交纳押金1万元,继续查封其名下的津K×××××号汽车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安立娟名下的津K×××××号汽车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洪武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顺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石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