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怀珍与被执行人张仲贵、李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怀珍,张仲贵,李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宋怀珍,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海则滩乡。被执行人张仲贵,男,1963年9月15日生,住陕西省横山县。被执行人李万胜,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一居委*组。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宋怀珍与被执行人张仲贵、李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