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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怀珍与被执行人张仲贵、李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怀珍,张仲贵,李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27号申请执行人宋怀珍,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海则滩乡。被执行人张仲贵,男,1963年9月15日生,住陕西省横山县。被执行人李万胜,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住靖边县张家畔镇一居委*组。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宋怀珍与被执行人张仲贵、李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13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