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名位与XX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名位,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57号申请执行人:黄名位,男,1930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世新(系黄名位之子),住四川省仁寿县宝飞镇龙腾村9组(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XX军,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1421民初3863号黄名位与XX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421民初3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