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连亚东、雷明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亚东,雷明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458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亚东,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在厦暂住思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雷明坤,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在厦暂住思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连智忠、苏志辉,福建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亚东、雷明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3日凌晨,被告人连亚东、雷明坤伙同“郑成峰”(另案处理)在厦门市思明区新景世纪城楼下路边摊与被害人柯某等人喝酒。其间,因“郑成峰”与被害人柯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连亚东用玻璃啤酒瓶往被害人柯某头上砸去,被害人柯某被砸后随即反抗;被告人雷明坤见状则趁被害人柯某不备,用手臂击打被害人柯某颈部,将其击倒在地。之后,被告人连亚东、“郑成峰”上前踢打倒地的被害人柯某腹部,致使被害人柯某膀胱破裂并行手术修补,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连亚东、雷明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柯某人民币15万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连亚东系主犯,具有自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连亚东一年二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告人雷明坤具有从犯、自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明坤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被告人连亚东、雷明坤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亚东、雷明坤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亦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连亚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雷明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舒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