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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荣县祥瑞土地测绘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荣县祥瑞土地测绘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688号申请人(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法定代表人:周宇,经理。委托代理人:舒涛,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奕晖,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被告):荣县祥瑞土地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法定代表人:段维。被申请人(被告):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法定代表人:梁树金。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原告)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荣县祥瑞土地测绘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荣县祥瑞土地测绘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950,000.00元以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荣县祥瑞土地测绘有限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950,000.00元范围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二、对案外人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坐落于自贡市沿滩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自房权证2015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该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冻结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审 判 长  罗耀雄审 判 员  曹 源人民陪审员  郑轶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梓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