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执裁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县运发驾驶员培训学校、刘春盈、丁保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许昌县运发驾驶员培训学校,刘春盈,丁保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执裁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王雁翎。被执行人:许昌县运发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县。法定代表人:刘春盈。被执行人:刘春盈,女,生于1972年08月15日,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丁保梅,女,生于1970年06月25日,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先锋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执行许昌县运发驾驶员培训学校、刘春盈、丁保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2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0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1378.03元(逾期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县运发驾驶员培训学校、刘春盈、丁保梅银行存款451378.03元(逾期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 晓 克审 判 员 王 立 珂助理审判员 郭 林 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介苏萍(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