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304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富民与丁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民,丁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4民初281号原告王富民,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被告丁红,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富民与被告丁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富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王富民负担(原告已预交195元)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