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终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扬州市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杨生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生建,扬州市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终12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生建,男,197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兴丰路5号。法定代表人:韦来荣,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祥,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上诉人杨生建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长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002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杨生建提起上诉后,在一审法院寄送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生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华桂祥审 判 员 刘莉莉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