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30民���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虎与庞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虎,庞雪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30民初107号原告宋虎。被告庞雪会。原告宋虎与被告庞雪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虎、被告庞雪会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在交友网站百合网上相识,但双方从未见过面。2016年4月1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微信拍照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该笔借款2016年5月底之前一次还清。2016年6月,被告因做生意需要用钱,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元,未立字据。2016年被告外公生病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元,之后被告生病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6年10月份,被告因家里急用钱向原告借款500元。原告将上述9000元借出后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一直推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庞雪会辩称,被告在外面打工用的名字一直是庞小慧,因此用庞小慧的名字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原告的确多次给被告借��,原告诉状中的内容除了3000元外均属实。被告生病时并未向原告借款3000元,当时被告身上有钱,看病并没有借原告的钱。对原告主张中的3000元不认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在交友网站百合网上相识,但双方在本次开庭前从未见过面。2016年4月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微信拍照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庞小慧于2016年4月1日借宋虎人民币2000元整,于2016年5月底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但并未约定借款利率。2016年6月,被告再次从原告处借款2000元,未立字据。2016年被告因其外公生病再次从原告处借款1500元,2016年10月份,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元。原告共向被告出借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庞雪会向原告宋虎借款,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庞雪会从原告处借款2000元,被告表示承认,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提出被告因需要看病从原告处借款3000元,但并未提供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被告辩称其并未收到该笔借款,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难以支持;对原告的其他主张,因被告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共从原告处借款共计6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并未明确约定利息及利息计算方法,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雪会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原告宋虎清偿借款本金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庞雪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询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