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兴支行与盖州市华峰建材经销处、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峰、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兴支行,盖州市华峰建材经销处,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峰,佟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号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兴支行。法定代表人:李烔,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亭,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系该行市场营销部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柏,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系该行市场营销部客户经理。被告:盖州市华峰建材经销处。法定代表人:田峰。被告: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志民。被告:田峰,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佟杰,女,1952年5月10日出生,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兴支行诉被告盖州市华峰建材经销处、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峰、佟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万元,全部利息、违约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截止2016年11月16日被告一欠逾期利息524,192.10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即一处房屋,在前述全部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主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一发放借款36万元,借款期限自2006年11月30日至2007年11月16日止。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一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三、四向原告出具《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书》,承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田峰、佟杰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待原告查找到被告田峰、佟杰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沿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辰兴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41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顾 郁审判员 王 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