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执23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峥刚与黄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峥刚,黄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3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峥刚,男,汉族,宁夏银川市人,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黄建国,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8日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72861.5元,已执行30000元,未执行标的14286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做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哈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