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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3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杨青荣与曹水华、曹六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荣,曹水华,曹六林,吴忠能,吴秀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3民初263号原告:杨青荣,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曹水华,男,侗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曹六林,男,侗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吴忠能,男,侗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被告:吴秀义,男,侗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荣与被告曹水华、曹六林、吴忠能、吴秀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青荣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滕黎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秀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