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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5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雪梅与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梅,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5民初1453号原告:朱雪梅,女,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程,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柏涛,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95998710K。法定代表人:王小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雪梅与被告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联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雪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金联公司立即支付朱雪梅劳动报酬1331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自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金联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朱雪梅于2013年5月8日入职金联公司,担任造价部经理。自2014年底以来,金联公司开始无故拖欠员工工资、年终奖金等劳动报酬。2016年9月28日,经双方结算,金联公司确认累计欠朱雪梅工资(含年终奖金)133100元未支付,立有结算确认书为凭。此后,经朱雪梅多次催讨,金联公司仍拒不付款,为此诉至法院。金联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金联公司于2012年6月4日经工商登记成立,朱雪梅系该公司职员。因金联公司拖欠朱雪梅工资、年终奖金等劳动报酬,朱雪梅遂于2016年2月29日辞职。2016年9月28日,金联公司向朱雪梅出具了一份工资(离职)结算确认书,确认欠朱雪梅2014年年终奖金7600元、2015年年终奖金47600元、2015年7月1日-8月31日工资22700元、2015年11月1日-12月31日工资22800元、2016年1月1日-2月29日工资32400元,合计133100元未支付。此后,经朱雪梅催讨,金联公司至今未予还款。上述事实,有朱雪梅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工资(离职)结算确认书、中国建设银行DCC历史流水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朱雪梅系金联公司员工,金联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及时足额向朱雪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金联公司至今尚拖欠朱雪梅劳动报酬133100元未还,故朱雪梅要求金联公司立即支付所拖欠的上述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朱雪梅要求支付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金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朱雪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33100元;二、驳回原告朱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建金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0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心人民陪审员  王家勋人民陪审员  刘福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菁附:一、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