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明友与陆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友,陆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997号原告:高明友,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被告:陆佰新,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原告高明友与被告陆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海君石材厂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明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高明友负担。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