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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高明友与陆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友,陆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997号原告:高明友,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被告:陆佰新,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天北镇。原告高明友与被告陆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吉林天岗石材产业园区海君石材厂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明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友撤诉。案件受理费319元,由原告高明友负担。审判员  林程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