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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诉李凡陈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李凡,陈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8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被执行人李凡。被执行人陈淼。上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凡、陈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凡、陈淼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田 武审判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