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杨楚兰、刘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杨楚兰,刘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26号。负责人王晚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楚兰,男,1957年8月7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株洲县。被执行人刘光明,男,1964年1月9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公务员,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楚兰、刘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已经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439.93元(包含执行费),该款已由申请人领取,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旭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