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有顺与陈振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顺,陈振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703号原告:杨有顺,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新,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振福,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杨有顺与被告陈振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天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