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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有顺与陈振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顺,陈振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703号原告:杨有顺,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志新,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振福,男,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杨有顺与被告陈振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天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