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民初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袁和同与被告袁治亮、袁保荣、王灿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和同,袁治亮,袁保荣,王灿荣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第2779号原告:袁和同。被告:袁治亮。被告:袁保荣。被告:王灿荣。原告袁和同与被告袁治亮、袁保荣、王灿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袁和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和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规避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和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袁和同负担。审判员 冯丽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言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