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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树山诉田海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山,田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田海荣,女,汉族。刘树山诉田海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海荣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冠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