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宋玉功与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功,王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宋玉功,男,汉族,1957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水寨镇。被执行人:王文霞,女,1963年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白沙乡。宋玉功依据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847号申请执行王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宋玉功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豫0329执1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现立审 判 员 韩敬章代理审判员 方政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伊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