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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董庆宇、郑金玉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庆宇,郑金玉,李晓龙,魏素梅,崔玉红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庆宇,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现住原籍。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红军、杨微,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金玉,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桃园区,现住原籍。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晓龙,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市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现住涿州市。2016年1月28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建伟,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素梅,女,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现住原籍。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崔玉红,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现住原籍。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庆宇、郑金玉、李晓龙、魏素梅、崔玉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长树、刘雨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庆宇及辩护人王红军、被告人郑金玉、被告人李晓龙及辩护人刘建伟、被告人魏素梅、崔玉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QQ群尽到管理责任,放任他人在群中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经鉴定,“群内共有文件60余个淫秽视频供人下载观看,其中淫秽视频36段视频为淫秽物品”,视频中存在裸露身体性器官及描写性行为的内容。该群建立时间达两年之久,淫秽视频累计下载次数达到3000余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庆宇、郑金玉、李晓龙、魏素梅、崔玉红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提请依法判处。五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辩护人王红军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庆宇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二、关于量刑部分:1、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被告人董庆宇犯罪情节轻微、所起作用相对较小;3、被告人董庆宇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5、被告人董庆宇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综上,请求对董庆宇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刘建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晓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一、被告人李晓龙并非该群的群主,所起作用不大,应按从犯处理;二、群中淫秽物品并非其本人传播,主观上并无传播的故意;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四、犯罪之前无前科劣迹;五、造成该群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是其他有意传播者利用该群的交友平台进行传播所致,被告人李晓龙只是疏于对该群管理才造成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经审理查明,QQ群尽到管理责任,放任他人在群中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经鉴定,群内有36段视频为淫秽物品,视频中存在裸露身体性器官及描写性行为的内容,淫秽视频累计下载次数达到3000余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五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被告人董庆宇的供述,证实其是“保定涿州夜.生活群”的群主,群号376168200,QQ号是13×××63,昵称是“loop”,群里大概有一、二百人,其负责批准入群申请,添加群管理员,负责对群管理。“保定涿州夜.生活群”是个传播黄色视频及图片的群,群文件里有淫秽视频文件,也有人发过淫秽的视频、图片,但不知道是谁发的,其是在2015年7、8月份看群空间的时候发现里面有人发的淫秽视频还有图片,当时其把有的人踢了,有的就没处理,刚开始建立是聊天群,后来有人怂恿其改个名字招点人,其就把名字改了,群里管理员都是其同意之后才可以当上管理员,其没有对群文件里的视频进行处理,也没有处理发视频的人。其只批准了十几个人进群,后来都是管理员管理批准。其可以看见有人在群共享里上传及发淫秽视频还有图片,就保存在群共享文件夹里。对QQ群内淫秽物品的鉴定没有异议。3、被告人郑金玉的供述,证实其QQ号是25×××52,昵称是“缘分的等待”,是“保定涿州夜.生活群”的管理员,群里大概有二百人左右,其主要负责批准入群申请,负责对群的管理,这个群有人往群文件里上传黄色视频文件和黄色图片,不知道是谁发的,在这个群发淫秽视频还有图片没有人管理过,也没有踢出去过人,其也不管,那么多人也管不了,其没有发过淫秽视频和图片,这些上传的淫秽视频还有图片就保存在群共享文件夹里,淫秽视频和图片可能有人下载,这个群没有限制下载权限,其不知道有多少人下载过,其于2015年夏天往群文件里上传过几张淫秽图片,其没有处理发视频的人,其观看过里面的二十多个淫秽视频。对QQ群内淫秽物品的鉴定没有异议。4、被告人李晓龙的供述,证实其QQ号是14×××86,昵称是“皮皮鲁”,其是“保定涿州夜.生活群”的管理员,有人在群里发淫秽的视频和图片,其没有管理过,其没有发过,不知道能不能删除,刚开始只是认为交友聊天的群,现在其知道是一个传播淫秽视频和图片的群。对QQ群内淫秽物品的鉴定没有异议。5、被告人魏素梅的供述,证实其QQ号是55×××15,昵称是“清香百合”,是“保定涿州夜.生活群”的管理员,群里大概有二百人左右,其只知道管理员能够负责批准入群申请,可以将群里的人员清理出QQ群,但是其一直没有管理过,没有拉人和踢人,这个群有人往群文件里上传黄色视频文件和黄色图片,不知道是谁发的,只记得一个网名叫“残笑、何某忘”的发过,其没有发过,这些上传的淫秽视频还有图片就保存在群共享文件夹里,这个群除了聊天,是个传播淫秽视频及图片的群,其观看过里面的淫秽视频和图片,但是没有下载和上传过,也不知道有多少人下载。对QQ群内淫秽物品的鉴定没有异议。6、被告人崔玉红的供述,证实其QQ号是16×××18,昵称是“旧梦冷人心”繁体字,其是“保定涿州夜.生活群”的管理员,群昵称是“芸儿”,其主要负责批准入群申请,对群的管理,有人在群里发淫秽的视频和图片其没有管理过,也没有踢出过人,不知道是谁经常发这些淫秽的视频,这些上传的淫秽视频还有图片就保存在群共享文件夹里,其没有删除过,没有处理发视频的人,不知道有多少人下载过。对QQ群内淫秽物品的鉴定没有异议。7、涿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光盘,证实“保定涿州夜.生活群”的其中36段视频经鉴定为淫秽物品。8、涿州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QQ群截图,证实五被告人的QQ号及分别担任群主或管理员的身份,共同管理该QQ群,群内成员198人,群公告内容及历史聊天记录等内容均以淫秽话题、传播淫秽信息为主。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信息。10、涿州市公安局网安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五被告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庆宇伙同被告人郑金玉、李晓龙、魏素梅、崔玉红利用互联网建立并管理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王红军关于被告人董庆宇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刘建伟关于被告人李晓龙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庆宇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金玉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李晓龙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魏素梅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崔玉红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郑晓凤代理审判员  杨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