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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王文革与乔燕生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革,乔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097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革,男,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邬会梅,女,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乔燕生,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文革与被执行人乔燕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宁A325**号车的车户,但该车现无法找到,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宁 波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