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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4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龙健容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健容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4刑初59号公诉机关花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健容,男,1984年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花垣县。因涉嫌强奸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花垣县看守所。辩护人XXX,湖南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花检诉刑诉字(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健容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2017年4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健容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凌晨,被告人龙健容在得知本村石某1丈夫龙某1不在家后,遂产生奸淫石某1的念头,并于凌晨6时许,龙健容从石某1家后门潜入石满妹卧室。进入卧室后,龙健容脱掉自己的裤子,欲对石某1实施奸淫,石某1被惊醒,龙健容便将石某1按压在床上,强行要与石某1发生性关系,因石某1激烈反抗,龙健容不能制服石某1而未能得逞。此时与石某1同床的女儿也被惊醒,龙健容害怕小孩哭闹会引来村民,便仓皇逃离现场。该院认为被告人龙健容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列举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证人龙某1、龙某2、石某2的证言;被害人石某1的陈述;被告人龙健容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勘验笔录及案发现场照片;同步录音录像视频等证据。被告人龙健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XXX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龙健容在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2、被告人龙健容是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凌晨,被害人石某1丈夫龙某1因事出门,被告人龙健容得知后从后门潜入石某1卧室,欲对石某1实施奸淫,石某1被惊醒,龙健容强行要与石某1发生性关系,遭到石某1激烈反抗,同时惊醒了石某1的大女儿,龙健容害怕引来附近村民,便从石某1家中逃走。2017年1月25日13时许,龙某1、龙某2将被告人龙健容扭送到花垣县公安局吉卫派出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报案登记及受案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25日13时许,龙某1、龙某2将被告人龙健容扭送到花垣县公安局吉卫派出所。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龙健容指认案发现场。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花垣县补抽乡补抽村2组。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龙健容出生于1984年2月8日,犯罪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证人龙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5日凌晨,龙某1出门给村子里的人帮忙,大概到早上八点左右,回到家中,其妻子石某1就哭着讲龙健容要强奸她,她不肯,龙健容就走了。龙某1听后非常生气,便找到龙某2,后与龙某2一起到龙健容家,并将龙健容带到吉卫派出所。7、证人龙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5日11时许,龙某1到吉卫镇场上找到龙某2,并讲石某1被龙健容强奸了,后龙某2便与龙某1、龙某3到龙健容家,并将龙健容扭送至吉卫派出所。8、证人龙某3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25日12时许,龙某1讲龙某3满娘(石某1)被龙健容强奸了,后某、龙某1、龙某2到龙健容家并将龙健容扭送至吉卫派出所。9、证人石某2的证言,证实1月25日早上5点钟左右,石某2在家中一楼床上睡觉,其儿子龙某1出门帮忙去了,大约十分钟左右,石某2听见有人进来,并喊了几声,但没有听到回答,后来那个人上了二楼,石某2听见儿媳妇石某1叫喊:“健容强奸我了”。由于行动不便,石某2在床上大声劝龙健容,并听见二楼有相互踢打的声音,后来龙健容就走了。10、被害人石某1的陈述,证实2017年1月25日早晨,石某1与龙某1及两个孩子在房间里睡觉,天还没有亮的时候,龙某1就出去帮忙了,后来石某1听到有人喊,石某1睁开眼睛看,龙健容只穿了一件内衣,裤子已经脱完了,石某1也只穿了内衣,没有穿裤子,后来龙健容便压在石某1身上,石某1强烈的进行反抗,龙健容没有得逞,后来龙健容就拿着他的衣服和裤子走了。龙某1回来后,石某1便将此事告诉龙某1,龙某1非常生气,便与他人一起将龙健容送到吉卫派出所了。11、被告人龙健容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25日凌晨6点的样子,龙健容从后门进入石某1二楼睡觉的房间,发现石某1与儿子、女儿睡觉床上,龙健容就把自己的裤子和鞋子全脱了,石某1醒了,龙健容要求与石某1发生性关系,石某1不同意,龙健容便将石某1的被子掀开,用手去摸石某1的大腿及乳房,引起石某1的激烈反抗,石某1的女儿好像要醒了,龙健容怕引来周围的村民,便赶紧离开了。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健容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健容犯强奸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龙健容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龙健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龙健容在犯罪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龙健容是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被告人龙健容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健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1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 纯审 判 员  杨朝晖人民陪审员  杨 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顺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