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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强与张海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强,张海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民初534号原告:马强,男,1987年5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渑池县。被告:张海伟,男,1976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原告马强与被告张海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海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0月18日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被告找到原告,要求给其开办的益天农业发展公司装修,约定工程进度70%时付款,承包形式为原告包工包料。后原告组织工人到被告处施工,工程施工完毕后,2016年10月18日结算被告应付原告装修款10万元,被告承诺1周内偿还3万元,1个月内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不偿还所欠债务。现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原告的诉求。原告马强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有:1、2016年10月18日欠条1份;2、聊天纪录5页。被告张海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和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强给被告张海伟装修房屋,2016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后,被告张海伟拖欠原告马强装修款1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马强装修款10万元,1星期内先付3万元,1个月内付清”。经原告讨要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给被告装修房屋,被告拖欠原告装修款10万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装修款10万元,被告张海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海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强装修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张海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兼书记员 杨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