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2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1、2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才忠,杨金艳,王学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893号原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贺兰山路13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系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和,男,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城关镇平大路南侧科技局后二层楼,系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1:金才忠,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健康巷蓝山名邸******室。被告2:杨金艳,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健康巷蓝山名邸******室。被告3:王学龙,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健康巷蓝山名邸****室。原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才忠、杨金艳、王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证据不足,二被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中对被告杨金艳、王学龙的起诉。审判员张安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孟楠书记员任忠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