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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2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1、2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才忠,杨金艳,王学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21民初893号原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贺兰山路13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系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和,男,194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住平罗县城关镇平大路南侧科技局后二层楼,系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部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1:金才忠,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健康巷蓝山名邸******室。被告2:杨金艳,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回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健康巷蓝山名邸******室。被告3:王学龙,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健康巷蓝山名邸****室。原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才忠、杨金艳、王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以”证据不足,二被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中对被告杨金艳、王学龙的起诉。审判员张安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孟楠书记员任忠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