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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44号公诉机关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23.89亩,其中林地13.8亩,农田10.09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进行了举证,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份至2007年7月��,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蒋世清、林锦锋、严火财(三人均已判刑)共同出资到漳平市菁城街道顶郊村“困屎垅”山场开办漳平市顺达新型建筑材料厂,约定由邓某某负责征地事宜,林锦锋负责管理财务,蒋世清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严火财负责现场施工。2006年10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和蒋世清、林锦锋、严火财在明知未办理农田、林地使用审批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由严火财雇请挖掘机、铲车到该山场破土开工,直至2006年12月份结束,共非法占用农用地23.89亩,其中林地13.8亩,农田10.09亩。2007年7月,漳平市顺达新型建筑材料厂建成投产。2007年8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到漳平市公安局,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某、蒋某某、严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叶某某、��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面积鉴定报告、记录表、现场照片,严某某与林某某、蒋某某、邓某某协议书,漳平市林业局证明、漳平市国土资源局证明、本院(2007)漳刑初字第194号、(2008)漳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邓某某户籍证明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23.89亩,其中林地13.8亩,农田10.09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长 根人民陪审员 陈 美 丽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莉(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