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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治华、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治华,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19号原告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张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治华,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高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审理原告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治华、高敏��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因减低损失风险等相关原因,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了诉讼请求数额。2017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以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8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15458元。审 判 长  刘晓薇代理审判员  康 龙代理审判员  张可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