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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6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妹玲与周玮、李根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民初6872号原告:姜妹玲,女,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华,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玮,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崭,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根龙,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2379322。代表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倩,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8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斌,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279017。代表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妹玲诉被告周玮、李根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刘云祥、余涵、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斌、张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姜妹玲于2017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云祥、余涵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依法裁定准予。并于2017年4月24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姜妹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华、被告李根龙、周玮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倩、王斌、张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妹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611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800元、误工费16000元、残疾赔偿金803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538.15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2520元;2、请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8日,周玮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沿昆山市开发区昆嘉路车管所内平安检测站检测线上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监测点,车头撞击同方向在其前方停车等候的由刘云祥驾驶的苏A×××××小型普通客车尾部,致使苏A×××××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向前滑行过程中,苏A×××××与检测线上的行人姜妹玲发生碰撞,苏A×××××小型普通客车车头连人又与在前方停车等候的由王斌驾驶的苏A×××××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姜妹玲倒地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周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云祥、王斌、姜妹玲不承担事故责任。苏E×××××小型普通客车投保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处,其应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苏A×××××小型普通客车及苏A×××××均投保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其应在无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周玮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请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根龙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请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50万元(包括不计免赔)。被告王斌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请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斌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请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王斌驾驶的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5年2月28日10时50分许,被告周玮驾驶苏E×××××小型普通客车在昆山市开发区昆嘉路车管所内平安检测站检测线上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昆山市开发区昆嘉路车管所内平安检测站处,苏E×××××小型普通客车车头部撞击同方向在其前方停车等候的由刘云祥驾驶的苏A×××××小型普通客车车尾部,致苏A×××××小型普通客车失控后向前滑行过程中,苏A×××××小型普通客车车头与在检测线上的行人姜妹玲身体发生碰撞后,苏A×××××小型普通客车车头部连人又与在前方停车等候的由被告王斌驾驶的苏A×××××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姜妹玲倒地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3月26日,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玮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云祥、王斌、原告姜妹玲均不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2月28日,原告姜妹玲在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计140.82元,2015年2月28日至2015年3月15日,原告姜妹玲在昆山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计35435.25元,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24日,原告姜妹玲在昆山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计9067.28元,原告姜妹玲昆山市中医医院产生门诊医疗费10张计675.15元,原告姜妹玲在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生门诊医疗费3张计389元,原告姜妹玲在昆山市第四人民医院产生门诊医疗费1张计330元,原告姜妹玲在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预防保健所产生门诊医疗费1张计76.8元。2017年2月26日,原告姜妹玲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及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及人数进行鉴定,2017年3月10日,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姜妹玲此次交通事故致左股骨干骨折,目前遗留左下肢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2、本次鉴定建议其伤后90日给予营养支持及一人护理;休息期掌握在伤后240日。本次鉴定费为2520元,已由原告姜妹玲支付。被告周玮在事故发生后支付原告现金50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另查明:被告周玮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告李根龙,被告周玮、李根龙是朋友关系。苏E×××××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4日0时起至2015年3月3日24时止,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并且在该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3月4日0时起至2015年3月3日24时止,被告王斌驾驶的苏A×××××轿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告张斌,被告王斌、张斌是朋友关系。苏A×××××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5年2月10日0时起至2016年2月9日24时止,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又查明:原告姜妹玲于1972年4月24日生,户籍地为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夏驾园华苑X幢XXX室。2017年3月13日,昆山市公安局兵希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该亲属关系证明中载明兹有姜惠元,其妻已故,此夫妇共生育长女姜妹英、次女姜妹玲,此夫妇再无其他子女。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病历、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鉴定费等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周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周玮应根据事故责任对原告姜妹玲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玮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告李根龙,实际双方之间是一种出借关系,被告李根龙出借的车辆不存在过错,故被告李根龙在本案中对原告姜妹玲不承担赔偿责任。苏E×××××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姜妹玲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应由各方根据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被告周玮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云祥、王斌、原告姜妹玲均不负事故的责任。同时结合双方驾驶的车辆确定由被告周玮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全部赔偿。又因苏E×××××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险,故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仍有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周玮承担赔偿责任。另被告王斌驾驶的苏A×××××轿车行驶证登记车主为被告张斌,实际双方之间是一种出借关系,被告张斌出借的车辆不存在过错,故被告张斌在本案中对原告姜妹玲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王斌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故被告王斌在本案中对原告姜妹玲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苏A×××××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无责险范围内对原告姜妹玲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姜妹玲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用药清单、病历等证据,本院确定原告所产生的医疗费为46114.3元。二、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其住院期限24天,标准每天为50元,其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从而认定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200元(24天×50元/天)。三、关于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营养期限为90天,营养标准每天为50元。从而认定原告营养费为4500元(90天×50元/天)。四、关于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护理期限为90天,确定1人护理,护理标准每天为100元。从而认定原告护理费为9000元(90天×100元)。五、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其误工期限为8个月,误工标准每月2000元,但未提供佐证。因原告对其主张的误工标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原告误工期限为8个月,本院参照昆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月支持其误工费主张,从而认定原告误工费为14560元(1820元/月×8个月)。六、关于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居住地与事发地的远近与处理交通事故及治病等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原告交通费为500元。七、关于残疾赔偿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因原告于1972年4月24日生,赔偿年限为20年,赔偿系数为10%,因原告是昆山市居民,赔偿标准按照2016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标准计。从而认定原告残疾赔偿金为80304元(40152元/年*20年*10%伤残系数)。原告同时主张其父亲姜惠元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姜惠元于1947年8月23日生,扶养年限11年,2人抚养,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4538.15元(26433元/年*11年)*10%伤残系数/2人。综上,两项合计残疾赔偿金为94842.15元。八、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同时根据事故责任,本院确定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九、关于鉴定费。本院根据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发票认定原告花去的鉴定费为2520元。综上所述,原告姜妹玲损失共计178236.4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无责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元,在无责险范围内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12即10325.18元。另原告撤回对刘云祥、余涵的起诉,故由其自负无责险损失11325.18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10000元(已履行),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计103251.79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姜妹玲损失超出交强险部分42334.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商业险条款赔偿。这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共赔偿原告姜妹玲损失共计155586.09元,对被告周玮已支付的50000元,视为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垫付,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共赔偿原告姜妹玲损失155586.09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0000元及被告周玮已支付的50000元,余款95586.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返还被告周玮已支付的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无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姜妹玲损失共计11325.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上述赔偿原告姜妹玲的款项汇至其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昆山支行,户名:姜妹玲,账号:62×××12;返还被告周玮的款项汇至其指定的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淮海二支行(上海),户名:周玮,账号:62×××5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姜妹玲。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王加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轶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