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91执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阳明路106号,组织机构代码:705516103。法定代理人:李安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寒非,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职员,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肖礼光,系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昌东工业园昌东二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6977607-8。法定代表人:黎建忠,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银城南路85号,组织机构代码:57877599-6。法定代表人:陈军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黎建忠,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熊小明,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陈军军,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秦军华,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熊悦,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张伟英,女,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涛峰实业有限公司、德兴市嘉亿置业有限公司、黎建忠、熊小明、陈军军、秦军华、熊悦、张伟英的存款及收入2149985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