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亮与刘孝明、王若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刘孝明,王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刘孝明。被执行人王若锋。本院在执行王亮与刘孝明、王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