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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亮与刘孝明、王若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刘孝明,王若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刘孝明。被执行人王若锋。本院在执行王亮与刘孝明、王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审判长  马宏华审判员  蒋从成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婕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