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俞某乙、俞某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俞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俞某甲。被执行人:俞某乙。被执行人:俞某丙,居民。被执行人:俞某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1、确认登记在“俞汉培”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冶电二村104-4号住宅房屋由原告俞某丙、俞某甲、俞某丁俞被告俞某乙按照1:1:1:1的比例继承所有;2、确认坐落于黄石市武汉路大上海a1栋22层2206室住宅房屋由原告俞某丙、俞某甲、俞某丁与被告俞某乙按照1:1:1:1的比例继承所有;3、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俞某乙分别向原告俞某甲、俞某丁支付人民币13.4万元、人民币16.7万元;4、确认登记在“俞汉培”名下的兴业银行理财产品20万元由原告俞某丙继承所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俞某丙向原告俞某甲支付人民币3.3万元。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的(2016)鄂0202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俞某甲与被执行人俞某乙、俞某丁、俞某丙达成和解协议:1、坐落于黄石市武汉路大上海a1栋22层2206室住宅房,双方协调作价50万元人民币,平均每人所得12.5万元,房屋由俞某丙继承,并另付13.3万元现金给俞某甲,过户费用由俞某丙自愿承担,其他三人放弃继承,无异议;2、登记在“俞汉培”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冶电二村104-4号住宅房,双方协调作价30万元,平均每人所得7.5万元,房屋由俞某丁继承,过户费用由俞某丁自愿承担,其他三人放弃继承,无异议,并支付俞某丙垫付4800元诉讼费;3、俞某丙支付俞某甲13.3万元,俞某丁支付俞某丙4800元诉讼费,俞某甲支付俞某丙4800元诉讼费;4、俞某乙保管的46.8万元现金,支付俞某丁6.7万元,支付俞某甲3.4万元,支付俞某丙垫付诉讼费4800元,余下的36.22万元现金由俞某乙继承;5、俞某丙将保管的兴业银行20万元理财产品及利息由俞某甲继承;6、执行费2405元由申请执行人俞某甲承担;7、父母墓地期满后的续交费用四人平均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登记在“俞汉培”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黄石港区冶电二村104-4号住宅房屋产权过户给俞某丁;2、将坐落于黄石市武汉路大上海a1栋22层2206室住宅房屋过户给俞某丙;3、兴业银行20万元理财产品及利息由俞某甲继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光审判员 石 刚审判员 盛永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