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梁岗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岗,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915号原告:梁岗,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刘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梁岗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梁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岗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