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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梁岗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岗,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915号原告:梁岗,男,198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被告:刘强,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梁岗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梁岗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岗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