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彭引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引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8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引行,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丰顺县人,小学文化,务工,住丰顺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引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智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引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彭引行来到东莞市沙田镇民田村官洲村民小组XX号,发现大门没有关上,遂进入盗走被害人黄某1的挎包1个(内有现金7389.6元、价值126元百合牌BIHEE-C16型1台等物品)。得手后,彭引行在逃跑过程中被黄某1及辅警人员抓获,并缴回上述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彭引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引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引行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起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彭引行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合理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引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灿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淑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