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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6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吕太兰、汪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太兰,汪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6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太兰,女,1967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被执行人汪文军,女,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4032119690415502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布沙路10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太兰与被执行人汪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工商登记等财产的线索及收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自鸣审判员  武清华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 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