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立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190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村11号3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华,经理。被告:张立菊,女,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