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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海一诺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一诺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一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号弄555号4幢-3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6690313R。法定代表人:秦仁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乌江恬苑*栋*******号。法定代表人:邓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兴太,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一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中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黔030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上海一诺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302民初65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一诺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文小琼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马天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