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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智雨、张洪贵、扈桂英与魏大印、王成茹、程新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雨,张洪贵,扈桂英,魏大印,王成茹,程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张智雨,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张洪贵,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扈桂英,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魏大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成茹,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程新全,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执行张智雨、张洪贵、扈桂英与魏大印、王成茹、程新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工作,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1民初第39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