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智雨、张洪贵、扈桂英与魏大印、王成茹、程新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雨,张洪贵,扈桂英,魏大印,王成茹,程新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张智雨,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张洪贵,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扈桂英,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魏大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成茹,女,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执行人:程新全,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执行张智雨、张洪贵、扈桂英与魏大印、王成茹、程新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工作,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1民初第390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曲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