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保平与张雨良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平,张雨良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381号原告:张保平,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海,男,湖北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雨良,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原告张保平与被告张雨良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张保平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保平负担。审 判 长 郭 鹏审 判 员 董���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明 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