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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828民初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任存厚诉闫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存厚,闫永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828民初528号之一申请人:任存厚,男,汉族,x年1月x日出生,住佳县螅,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闫永富,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佳县,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存厚与被申请人闫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闫永富的工资账户,申请人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可依法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永富在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螅镇分理处xxx的账户,冻结方式为只收不支,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随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飞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