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5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937丁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937号之一被执行人:丁某,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关于被执行人丁某罚金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邳刑二初字第0079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丁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车辆、房产管理部门,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杲 远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