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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6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小明、吴欧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小明,吴欧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611号之二原告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社区S区07栋112、113号。法定代表人金海涛,董事长。被告梁小明,男,198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吴欧,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沙智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小明、吴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梁小明、吴欧下落不明,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