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凌付权与王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付权,王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87号原告:凌付权,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修齐镇。被告:王明松,男,公民身份信息不详(未提供身份信息证明)。原告凌付权诉被告王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凌付权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付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凌付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付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凌付权负担。审判员 贾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练倍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