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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杨书堂、韩红艳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书堂,韩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86号申请执行人:杨书堂,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执行人:韩红艳,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执行杨书堂与韩红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2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2万元。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江代理审判员  王军委代理审判员  梁英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许绍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