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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南溪海和农资店、普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溪海和农资店,普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18号申请执行人:南溪海和农资店经营者盘付陆,男,1966年6月7日生,瑶族,河口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志刚,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普建,男,1971年5月18日生,彝族,河口县人。关于南溪海和农资店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普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即支付申请人南溪海和农资店化肥款88800、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合计98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普建应履行的化肥款人民币88800元,已于2017年2月22日支付10000元,于2017年3月10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688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南溪海和农资店,并保证每月不低于给付5000元。二、违约金10000元,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人南溪海和农资店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及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32执1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有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对方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钟雪婷审判员 冯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