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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55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和平,刘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55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和平,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刘建平,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字196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和平与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刘建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刘建平偿还申请人王和平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执行费1446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建平名下的、与苏永平共有的位于神木县单元房一套及神木县车库一间。因被执行人刘建平一直未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榆林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单元房及车库进行了价格评估鉴定,该公司作出了榆方评报字(2016)第29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房屋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979500元(其中单元房评估价值为849500元,车库评估价值为130000元)。后申请人王和平与被执行人刘建平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一、申请人王和平同意被执行人刘建平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与苏永平共有的位于神木县单元房一套及神木县车库一间以评估价979500元进行以物抵债,以抵偿被执行人刘建平所欠申请人王和平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79500元,下剩利息申请人王和平自愿放弃,过户费用申请人王和平自愿承担。二、案件受理费6400元、评估费2490元申请人王和平自愿承担,执行费11460元减半收取5730元后由被执行人刘建平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字19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文甫审 判 员  张 华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子毅 关注公众号“”